因债券受托管理业务内控管理不到位等 国海证券收广西证监局警示函
来源:广西证监局
关于对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因债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5号)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从事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业务过程中,券受券收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托管作为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16胜通01”“16胜通03”“17胜通01”的受托管理人,存在未勤勉尽责、理业理未保持职业谨慎情况。控管
二是到位等国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业务内控管理不到位,未按照《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九条、海证第二十五条、广西第二十六条、证监第二十七条的示函规定,建立有效的因债受托管理内控机制及制度管控业务风险,未能保障人员投入,券受券收未对业务人员行为进行有效管理。托管
上述情形,理业理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控管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你公司应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问责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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